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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司法院設大法官 15 人,並以其中 1 人為院長、1 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B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 81 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 C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 8 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受任期之保障
  • D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 78 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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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為了確保司法院大法官在解釋憲法時能保持高度的客觀中立,並避免權力因長期把持而過度集中,法律對於「能否在任期結束後繼續擔任相同職務」以及「行政領導職位的任免靈活性」通常會做出什麼樣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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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算有點腦子,沒笨到無可救藥

  1. 還行:能從《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那堆冗長的規定裡,精準找出錯誤,看來你對司法院組織架構釋憲制度至少不是一無所知,值得嘉許,但別太得意。
  2. 觀念驗證:選項 (C) 錯得簡直是基礎到不能再基礎。大法官任期 8 年,但為了避免那些傢伙討好提名人,不得連任,這麼簡單的邏輯還要我點破?至於那些兼任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他們背負的是責任,哪來什麼任期保障?這是職位特殊性,不是給你鑽漏洞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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