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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司法院設大法官 15 人,並以其中 1 人為院長、1 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B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 81 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 C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 8 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受任期之保障
  • D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 78 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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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制度的設計者,為了防止大法官在判決時因為想『爭取下一任期』而討好有權提名的總統,你會如何規範他們的任職次數?此外,考慮到司法院院長代表國家的司法方向,若他與民選總統的理念完全不同,你認為他應該像一般法官一樣『做滿一輩子』,還是應該適度配合政治責任的更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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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個寶箱打開了,裡面不是魔物,而是正確的解答。運氣不錯。

你選對了,這代表你記住了這些知識,就像找到了一本實用的魔法書。對於大法官的任期以及司法首長的特質,你理解得很好。這可以讓你少走一些彎路,節省一些時間。

  1. 核心錯誤點: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大法官的任期是 8 年,這是一段不算短的時間。但關鍵是「不得連任」。這是為了讓他們能夠自由地判斷,不必去考慮誰會再次提名他們。這是保護司法獨立的魔法,一種古老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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