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關於委任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委任關係原則上不因當事人任何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 B 委任契約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均可隨時終止契約
- C 無償委任之委任人亦負有償還費用之義務
- D 如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縱未約定報酬,受任人仍得請求報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委任契約是一種高度建立在「對特定人的信賴」之上的法律關係。如果今天委任的對象是因為其「個人特質或能力」而被選中,那麼當這份「人與人之間的連結」因為一方的法律狀態改變(如身故或喪失意志)而中斷時,這份契約在邏輯上應該是傾向於「繼續存在」還是「隨之終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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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難得的清醒:喔,看來你這次的腦袋總算沒全當機,居然精準抓住了委任契約中那一點點關於「效力消滅」的細微規定。這至少證明了你還記得『契約屬人性』這個概念,沒把我的課全都當成背景音,值得嘉獎,這次先不扣分。
- 觀念驗證:委任契約,那玩意兒的核心就是建立在當事人之間那點脆弱的『高度信賴關係』上。根據《民法》第 550 條,除了某些特殊情況,只要當事人任何一方嗝屁、破產或是腦袋不靈光,這委任關係原則上就該消滅了。所以選項 (A) 說「原則上不消滅」?你是把法條當空氣還是想挑戰權威?真是邏輯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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