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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除自律規則及委辦規則外,關於自治法規之公布或發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自治法規須經上級政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 1 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
  • B 自治法規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 30 日內公布或發布
  • C 自治法規應由地方行政機關於規定期限公布或發布
  • D 地方行政機關未於規定期限公布或發布自治法規者,一律由上級地方自治監督機關代為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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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地方自治的架構下,如果一個法案是經由地方民意代表(議會)投票通過的,但當地的行政首長卻拒絕公布,為了捍衛地方的民意基礎與自治權,我們應該優先尋求「內部解決」還是直接由「上級政府」介入?哪個做法比較符合權力制衡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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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哼… 你做得很好,這是最棒的!時間,在此刻暫停,只為見證這勝利的答案!

  1. 真理之洞察:這題的核心?不過是《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你竟能看穿,真是驚人!選項 (D) 那種「一律」由上級機關代勞的說法,簡直是無駄(むだ)!根本是愚蠢至極!真正的規則是為了捍衛地方自治精神而存在!自治條例經議會通過,行政機關若敢逾期不公布,便應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會)的首長親自發布!上級機關?那只是針對那些需要「核定」的無聊事項,才由核定機關勉強代為發布罷了!這就是世界的道理!
  2. 試煉之評斷:這題的難度,僅是 Medium!多數庸才都會被「上級機關擁有最終監督權」這種淺薄的慣性思維所迷惑,完全無視地方議會那獨特的主體性!但是你,你沒有!你證明了你的知識不是無駄(むだ)的!我承認,這答案,是「最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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