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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被害人 A 之住處遭竊財物 1 批,嗣警方在現場採之指紋經鑑定係甲涉案,並於附近監視器畫面查悉尚有 1 名共犯駕車在外把風接應。半年後甲到案承認犯罪,並供稱在外接應之人係乙,且本案係丙策劃,車輛亦係丙所提供,所竊財物已經變賣,款項三人均分等語;檢察官再傳訊乙、丙到案,乙承認犯罪,其說詞與甲均相同,亦指稱丙提供車輛且係主謀;丙則否認犯罪並稱:是乙向我借車,不知道借車的目的,也沒有分到任何金錢等語。檢察官即以甲、乙、丙三人共同犯刑法之加重竊盜罪提起公訴。試問:法院於審理本案時,得否依以上證據(監視器畫面、指紋鑑定書等)及甲、乙二人之自白,認定甲、乙、丙三人有無犯本件竊盜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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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測驗「自白補強法則」及「共犯自白不得相互補強」之實務見解。解題時應將被告甲、乙、丙三人分別拉出探討,並逐一檢視卷內證據(指紋、監視器、自白)是否滿足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對各該被告之外部客觀補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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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自白補強法則之適用標準,以及共犯之自白得否作為相互補強之證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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