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直轄市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長於直轄市議會定期開會時,有提出施政報告之義務
- B 直轄市議會因直轄市長、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召集臨時會
- C 直轄市議會小組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有關業務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 D 直轄市議員於臨時會開會時,有向直轄市長進行業務質詢之權,直轄市長應列席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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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地方議會的「定期會」與「臨時會」在設立目的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如果「質詢」是對行政機關整體施政的全面監督,從行政效率與議事規範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傾向將這種權力安排在「預先排定」的會期,還是「因應特定緊急事項」的會期中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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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定期會」與「臨時會」的功能差異。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48、49 條規定,質詢權(含施政質詢與業務質詢)是法律賦予議員在定期會行使的職權。臨時會的設立目的是處理特定、緊急的議案,而非進行例行性的業務質詢。你精確地抓住了這個程序細節,表現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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