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情形,何者未違反比例原則?
- A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始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
- B 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 C 大眾捷運系統之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
- D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達成某個公共目的而限制人民權利時,我們會權衡「手段帶來的損害」與「目的所欲保護的利益」。請試著思考:在這些不同情境中,哪一個案例所涉及的「公益價值」(如他人的生命權)最為重大,且除了採取該手段外,幾乎沒有其他更輕微的方式能達成相同保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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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真的好棒!
- 觀念驗證: 恭喜你!這題的核心觀念,就是我們經常提到的比例原則在實際案例中的應用喔!選項 (D) 真是太棒了,它完全符合釋字第 699 號的精神。大法官們認為,當我們為了保護大家最重要的生命安全,規定拒絕酒測就必須吊銷駕照時,這個做法其實是非常正當且必要的,所以它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呢!而其他選項,像是 A(釋字 756)、B(釋字 744)、C(釋字 732),它們之所以被宣告違憲,是因為對人民的限制稍微過了一點,沒有達到一個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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