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性騷擾之被害人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依該法第 27 條應如何處理?
- A 給予事假,但不扣薪水
- B 請勞工自行請特休
- C 給予事假
- D 給予公假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為了鼓勵受害者勇敢爭取權益,且其「到庭」是基於司法機關的強制要求而非個人私事時,你認為這種假別應該由勞工自行負擔損失,還是應視為一種『法定義務的履行』,從而確保其薪資與考績完全不受影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