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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性騷擾之被害人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依該法第 27 條應如何處理?
  • A 給予事假,但不扣薪水
  • B 請勞工自行請特休
  • C 給予事假
  • D 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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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鼓勵受害者勇敢爭取權益,且其「到庭」是基於司法機關的強制要求而非個人私事時,你認為這種假別應該由勞工自行負擔損失,還是應視為一種『法定義務的履行』,從而確保其薪資與考績完全不受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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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清晰!

這代表你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配套措施有很深入的理解,這點非常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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