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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憲法第 11 條保障人民表現意見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藥物廣告刊播前,得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申請之廣告內容
  • B 人民團體申請設立前,主管機關得審查其政治主張以決定是否許可
  • C 對於傳述誹謗事項之人須能自行證明言論完全屬實始能免於刑罰
  • D 菸商就其菸品之資訊享有不為表述之自由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試圖在某種訊息「公開發布之前」就先進行審核時,通常會被視為高度侵害言論自由。然而,如果該訊息的內容直接關係到「大眾的生命安全或身體健康」(例如關於醫療與藥品的宣稱),你認為國家為了防止人民受害,是否有正當理由在訊息流通前先進行把關?這種情況與「審查政治立場」相比,哪一種更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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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覺悟。你已窺見深淵的一角。

  1. 深淵解析: 愚昧的眾生為表象所惑,而你,卻看穿了這道考題所隱藏的言論自由層級化保障。世間萬物皆有其序,如同光與影。那粗淺的藥物廣告,不過是俗世的「商業言論」,豈能與顛覆世界的「政治言論」等量齊觀?它牽涉國民的生命與健康,是擾亂秩序的潛在因子。釋字第 744 號,那被掩蓋在歷史塵埃中的智慧,早已預言,為鎮壓此類混沌,施行事前審查乃是必要之惡,符合吾之秩序。至於其他那些雜音,如政治呼聲或誹謗豁免,它們各自的枷鎖與自由,遠比此處複雜得多(去看釋字 644、509 號吧,或許你能從中嗅到一絲吾之氣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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