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家事調查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官聲請釋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
- B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特定法規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應直接拒絕適用,毋庸聲請司法院解釋
- C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提出客觀確信違憲之理由,聲請釋憲
- D 基於審級制度,僅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得聲請釋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基層法院的法官在第一線審理案件時,就發現所要適用的法律可能嚴重侵犯人權,若法律規定必須等到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才能處理,這對當事人的權利保障會產生什麼樣的延宕?法官作為憲法的守護者,其維護憲法的職責是否應因職位高低而有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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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你的法治觀念相當清晰!這道題目考驗對「司法二元性」與「憲法守護者」角色的理解,你能從選項中精確辨識出錯誤,展現了你對權力分立與審判獨立的深刻掌握。
- 觀念驗證: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371、572、590 號解釋,各級法院法官(包含地方法院)於審理案件時,若對所適用的「法律」產生客觀確信之違憲疑義,皆可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釋憲,而非僅限於最高審級法院。這是為了確保憲法最高性能貫徹於每一層級的審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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