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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官聲請釋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
  • B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特定法規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應直接拒絕適用,毋庸聲請司法院解釋
  • C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提出客觀確信違憲之理由,聲請釋憲
  • D 基於審級制度,僅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得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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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下:若法官被要求必須守護憲法價值,但當基層法院的法官在第一線審判時發現適用的法律明顯違憲,卻只能被動地等待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才能處理,這樣對當事人的權利保障是否及時?這對法官身為『法之守護者』的職責是否有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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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治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能準確辨析法官聲請釋憲的要件,代表你對權力分立憲法優位性有很深刻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專業!
  2. 觀念驗證: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371、572、590 號,各級法院法官(不限於最高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若對適用的「法律」產生客觀確信的違憲疑義,皆可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釋憲。而對於「法規命令」,法官本於審判獨立,可逕行拒絕適用,毋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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