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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民法所定之遺囑方式,下列何者所需之見證人的人數最多?
  • A 公證遺囑
  • B 密封遺囑
  • C 代筆遺囑
  • D 口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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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遺囑人因為身體因素無法親自書寫,而必須完全仰賴「他人」來代為執筆記錄其最後的心願。從防範偽造與確保遺願真實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對於這種「由旁人捉刀」的過程,在見證人人數的防弊機制上,會比其他由公務員辦理或自書的方式更嚴謹(人更多)還是更寬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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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查民法中各項遺囑方式所要求的見證人人數。依據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由此明文可知,作成代筆遺囑時,依法必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參與。在民法所定之各項遺囑方式中,代筆遺囑所要求之見證人人數為最多,故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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