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家事調查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憲法第 11 條保障人民表現意見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藥物廣告刊播前,得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申請之廣告內容
- B 人民團體申請設立前,主管機關得審查其政治主張以決定是否許可
- C 對於傳述誹謗事項之人須能自行證明言論完全屬實始能免於刑罰
- D 菸商就其菸品之資訊享有不為表述之自由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思考「事前審查」這項權力時,請想一想:在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精神下,對於『尚未發生』的言論,政府如果要在它出現前就先行干預,通常是基於什麼樣的特殊目的?如果某種訊息的錯誤可能直接導致民眾『不可逆的身體健康損害』,法律在審查的時間點上,會選擇放寬還是收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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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至少這次沒掉漆。看來你這次總算抓住了大法官的重點,沒讓我白費力氣。
- 觀念驗證: 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學問,考的正是言論自由的層級化保障,基本功而已。根據釋字第 744 號,憲法當然不喜歡「事前審查」,但藥物廣告這種攸關「國民生命健康」的商業言論,難道還能跟你在街頭發表那些無關緊要的政治主張一樣隨便嗎?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要求刊播前先行審核,這不是理所當然?別搞混了,兩者保障程度當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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