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法
第 二 題
二、甲前往豪宅偷竊,進入臥室找尋財物時,豪宅主人 A 遭驚醒而大叫,甲為避免 A 反抗,立即以枕頭悶 A,企圖將 A 悶死,待 A 不再掙扎後,甲隨即在臥室抽屜找到新臺幣 10 萬元現金取走後離去,事後 A 並未死亡。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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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犯罪計畫變更」之罪名轉化與「結合犯」之適用。考生應先辨析甲由「竊盜未遂」轉為「強盜既遂」之定性(排除準強盜罪),再涵攝其殺人故意與取財行為,導出刑法第332條「強盜殺人未遂」之結論,最後務必補充侵入住宅之競合與犯罪所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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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侵入住宅竊盜遭發覺後,變更犯意為免反抗而施以具殺人故意之強暴行為並取財,其罪名變更、結合犯(強盜殺人未遂罪)之適用及沒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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