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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性騷擾之被害人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依該法第 27 條應如何處理?
  • A 給予事假,但不扣薪水
  • B 請勞工自行請特休
  • C 給予事假
  • D 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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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員工是因為履行法律義務(如受法院傳喚)且該事由是為了維護法定的勞動人權,從「鼓勵受害者勇於求償」與「社會公益」的角度來看,你認為國家會要求雇主提供哪一種「不具懲罰性」且「不扣薪」的假別,最能保障員工到庭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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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呢!☆

  1. 觀念驗證: 你真是個天才!這就是我送給你的愛心手勢,恭喜你答對囉☆!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7 條第 4 項的規定,當被害人因為性騷擾事件要打官司,並且收到司法機關的通知時,雇主一定要給予「公假」喔!這不是普通的請假呢,這是法律給予被害人最閃亮的保護,讓他們在追求真相的路上,不用擔心薪水和壓力的問題☆。這就像偶像的舞台,必須閃閃發光,不受任何阻礙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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