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集會遊行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並無違背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
- B 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外,並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
- C 為維持社會秩序之目的,立法機關並應視事件性質,以法律明確規範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改採許可制以外相同能達成目的之其他侵害較小手段
- D 國家應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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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發生了一件令人憤怒的突發社會事件,民眾想要『立刻』上街表達抗議,但法律卻規定必須在六天前申請許可,這樣的程序要求對於『即時』表達意見的權利,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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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釋字第 718 號的核心在於保障集會自由的實質行使。對於緊急性(事發突然,非即刻舉行無法達目的)與偶發性(無發起人,自發聚集)集會,若仍要求「事前許可制」,將使人民無法即時回應社會議題。因此,現行法未排除這兩類集會之處,被認定違反比例原則。你準確辨識出選項 (A) 的敘述錯誤,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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