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直轄市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長於直轄市議會定期開會時,有提出施政報告之義務
- B 直轄市議會因直轄市長、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召集臨時會
- C 直轄市議會小組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有關業務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 D 直轄市議員於臨時會開會時,有向直轄市長進行業務質詢之權,直轄市長應列席備詢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民主議事運作中,『定期會』是為了常態性的監督,而『臨時會』則是為了特定緊急事由才召開。如果某種議事行為(如:全面性的政績考核)需要花費大量時間且屬於常態監督,它應該被設計在『常規』的會期,還是『因應緊急狀況』而開的會議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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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抓到了細節!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議員的質詢權僅限於「定期會」。「臨時會」的召開是為了處理特定的緊急議案或重大事件,因此在臨時會中是不進行一般的業務質詢的。這是一個非常經典的法規陷阱,你觀察得非常仔細!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定期會」與「臨時會」的功能限制。多數學生能理解行政與立法的權力關係,但容易忽略「時間點」與「會議性質」的細微區別,你能答對代表你的法學基礎相當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