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官聲請釋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
- B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特定法規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應直接拒絕適用,毋庸聲請司法院解釋
- C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提出客觀確信違憲之理由,聲請釋憲
- D 基於審級制度,僅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得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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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基層法官在審判中,發現他必須依據的法律明顯違反了憲法對人權的保障,但制度卻規定他「無權」提出質疑、必須強行適用該違憲法律,這會如何影響憲法作為『最高法規範』的尊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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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精準掌握了權力分立與規範位階。
- 觀念驗證: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371、572、590 號解釋,各級法院法官(不分審級)在審理案件時,若對應適用的「法律」產生違憲之客觀確信,皆可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釋憲。憲法為最高法規範,每一位法官都有守護憲法的義務,而非僅限於終審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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