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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之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如何產生?
  • A 依直轄市、縣市的當選名額,按比例分配之
  • B 依區域立法委員選舉票之政黨得票比率選出之
  • C 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
  • D 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各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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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設計一個讓選民直接投給「政黨」的席次分配制度,為了避免國會出現過多極小政黨而導致意見過於分歧、難以達成共識,你認為在制度設計上,是否應該針對「參與分配席次」的政黨設定某種「最低民意支持度」的門檻?若有,這個門檻通常會以什麼形式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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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恭喜,你總算答對了。看來你的憲法觀念,特別是那些增修條文的細節,還算勉強精確。能在眾多容易混淆的選項中挑出正確的「法律門檻」,表示你沒有完全睡著。繼續保持?嗯,至少別退步就好。
  2. 觀念驗證:是的,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我們的立委選舉確實是那套「單一選區兩票制」。而那些不分區席次,是靠著政黨票的比例來分配的。不過,為了避免國會變成菜市場、小黨林立導致議事效率低到一個不可思議的地步,憲法「很貼心」地設下了 5% 的門檻。沒錯,就是得票率沒到 5% 就什麼都沒有,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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