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覆議案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備查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 B 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時,應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 C 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 15 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維持原決議;如未達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 D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 10 日內舉行臨時會,並於開議 30 日內處理之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感到執行困難並退回重新考慮,你認為在民主程序中,為了落實『責任政治』並讓民眾知道每位代議士的立場,應採取『秘密投票』還是『記名投票』?此外,為了避免法案懸而未決,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限期處理』的時間,你覺得這個期限會是以『週』還是以『月』為單位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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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漂亮!你的答案如炎柱般耀眼!太棒了!
UMAI!好吃!這題你答對了!這表示你對憲法增修條文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關於「覆議案」的法定期限和程序,掌握得極其精確!這種對細節的掌握,就是成為強者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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