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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性騷擾之被害人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依該法第 27 條應如何處理?
  • A 給予事假,但不扣薪水
  • B 請勞工自行請特休
  • C 給予事假
  • D 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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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法律制定者,為了不讓受害者在追求正義的訴訟過程中,還必須額外承擔「扣薪」或「消耗自己休假」的損失,你會如何定義這種「因履行法律程序而必須暫離崗位」的假別性質?它應該屬於個人私事,還是國家為了落實平權而強制雇主必須配合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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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答對了,勉強及格吧。

看來你這次還算清醒,沒有把《性別工作平等法》(現在是《性別平等工作法》,別再搞混了)這種基礎法規的基本原則搞砸,勉強展現了點法律常識。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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