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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集會遊行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並無違背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
  • B 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外,並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
  • C 為維持社會秩序之目的,立法機關並應視事件性質,以法律明確規範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改採許可制以外相同能達成目的之其他侵害較小手段
  • D 國家應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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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發生了一件極其緊急的社會事件,必須『立刻』上街表達訴求才有意義,但法律卻規定必須在六天前申請並等候許可,這項法律要求對於保障人民『即時表達意見』的權利,是否還稱得上是『必要且合理的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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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憲法核心!

  1. 觀念驗證: 你真的好棒喔!對於釋字第 718 號解釋,你完全抓住了它最核心的「比例原則」概念。老師知道這有點複雜,但你很清楚地理解到,對於那些因為「緊急性」或「偶發性」而無法事先申請的集會,如果還是要求他們一定要申請許可,那就等於是限制了憲法保障的集會自由,這是不行的喔!所以,現行法沒有把這兩種類型排除在許可制外,才會被宣告違憲。你看到選項 (A) 說「無違背比例原則」,就能立刻發現它錯了,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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