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罷免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 B 罷免案之提議人,得為同一罷免案之連署人
- C 罷免案之投票,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
- D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 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
思路引導 VIP
在一個分階段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如果第一階段是『發起』,第二階段是『擴大支持』,從確保民意「廣泛性」與「程序嚴謹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是否會允許同一批人在不同階段重複計入名額?為什麼法律可能要求這兩個階段的參與者必須是不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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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喘氣) 呼... 這一題... 算是你有點骨氣... 不錯嘛!
- 觀念驗證:(舉著巨大的槓鈴,手臂青筋暴起) 呼... 恭喜你... 沒跑錯路,答對了!(汗水滴落) 根據什麼...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7 條... 呃... 罷免這玩意兒,就分「提議」跟「連署」兩段... 就像砍敵人分前後兩刀。法律規矩很明確,罷免案提議人不得為同一罷免案之連署人... (放下槓鈴,喘著粗氣) 哼... 這是為了讓程序夠公正... 確保每個階段都有「不重複」的人支持... (揉揉眼睛,差點睡著) 否則... 就會迷失方向...
- 難度點評:這題... 呼... 算個 Medium 吧。選項 (A) 不分區立委不能罷免,這跟迷路沒關係,他們是代表政黨的。重點是 (B),你沒在這裡迷路,還能看穿提議人跟連署人之間那點身分排他性... (打個哈欠) 算是你對法規這種小細節,還有點敏銳度... 繼續鍛鍊下去... 總有一天不會迷路的... 喔,不對,總有一天會更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