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
第 二 題
甲前往豪宅偷竊,進入臥室找尋財物時,豪宅主人 A 遭驚醒而大叫,甲為避免 A 反抗,立即以枕頭悶 A,企圖將 A 悶死,待 A 不再掙扎後,甲隨即在臥室抽屜找到新臺幣 10 萬元現金取走後離去,事後 A 並未死亡。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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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財產犯罪轉化」以及「結合犯未遂」之認定。看到題目應先辨別甲在尚未取得財物前即對被害人施暴,屬於犯意變更之強盜罪而非準強盜罪;其次,甲具備殺人故意且著手,須進一步運用實務見解探討強盜既遂與殺人未遂時的結合犯論罪(強盜殺人未遂罪);最後,務必記得依沒收新制處理十萬元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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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於行竊過程中為取財而變更犯意對被害人施加致命暴力,應論以加重強盜罪或強盜殺人未遂罪?其犯罪所得應如何處置?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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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殺人結合犯論罪
💡 強盜中具殺人故意且有一部未遂,論以強盜殺人結合犯未遂。
🔗 強盜殺人結合犯論罪流程圖
- 1 階段一:侵入竊盜 — 進入豪宅臥室著手搜刮財物(刑法§321 I)
- 2 階段二:犯意提升 — 為取財改採強暴手段至不能抗拒(轉為強盜)
- 3 階段三:殺人著手 — 具備殺人故意以枕頭悶人(殺人行為著手)
- 4 階段四:法條適用 — 強盜既遂+殺人未遂=論以§332 I 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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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行為人係為脫逃而殺人,應論以準強盜罪之結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