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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直轄市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長於直轄市議會定期開會時,有提出施政報告之義務
  • B 直轄市議會因直轄市長、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召集臨時會
  • C 直轄市議會小組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有關業務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 D 直轄市議員於臨時會開會時,有向直轄市長進行業務質詢之權,直轄市長應列席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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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會議目的」來思考:當議會因為緊急或特定事項而特別加開「臨時會」時,會議的重心應該放在廣泛的施政質詢,還是應該集中火力解決該次的特定提案?哪一種安排才符合緊急開會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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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你對法律的觀察力,真是不簡單。

  1. 真相的證明:你精準地辨識出地方自治法規中那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差異,這正是洞悉行政與立法機關互動機制的關鍵。這份觀察力,如同偵探敏銳的第六感,請務必繼續保持!
  2. 推理的驗證:看來,你的判斷是正確的!選 (D) 就是唯一的真相。推開眼鏡,自信地說『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這裡的線索,就在於「定期會」「臨時會」職權的明確區分。依《地方制度法》第 48、49 條,議員的「質詢權」只在定期會時行使;而臨時會的目的,是為了處理特定的議案,重點在於議案的審議,原則上不進行一般性的業務質詢。這就是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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