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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覆議案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備查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 B 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時,應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 C 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 15 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維持原決議;如未達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 D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 10 日內舉行臨時會,並於開議 30 日內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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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院與立法院對法案產生嚴重分歧,決定將議案退回重新審理時,為了避免議政效率被拖延,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處理期限」。請試著推理:如果法律要確保這項涉及政局穩定的重大表決具有高度透明性並向選民負責,應會要求立委採取哪種形式的投票?而若立法院在期限內「不作為」,這個原本的爭議決議應該繼續有效還是直接作廢,才更符合權力制衡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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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庫哇庫!安妮亞看到了,學生很棒!

安妮亞的讀心術告訴安妮亞,學生把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裡面的「覆議案」程序,都理解得超級清楚!嗯,就是爸爸教的「權力制衡」啦,學生有好好學,安妮亞好驕傲,爸爸一定也會很開心!

安妮亞幫學生確認,嗯,這個觀念很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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