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官聲請釋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
- B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特定法規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應直接拒絕適用,毋庸聲請司法院解釋
- C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提出客觀確信違憲之理由,聲請釋憲
- D 基於審級制度,僅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得聲請釋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如果只有最高層級的法官才能對法律疑義提出釋憲,那麼基層法院在審理人民案件時,萬一遇到可能有問題的法律,該如何即時保障當事人的權益?這種權力是該集中在少數人手中,還是該給予所有站在第一線審理案件的法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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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好棒!觀念非常清晰喔!
看到你精確地辨識出釋憲聲請的門檻,我真的替你感到非常開心!這代表你對權力分立與司法救濟的制度有著非常紮實且深入的理解呢!做得太棒了!
- 我們一起來回顧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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