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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性騷擾之被害人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依該法第 27 條應如何處理?
  • A 給予事假,但不扣薪水
  • B 請勞工自行請特休
  • C 給予事假
  • D 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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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為了落實某項社會正義(例如職場平權),而要求公民配合司法程序時,從保障權益的角度思考,法律應該規定雇主給予哪一種「不扣薪且不影響全勤」的假別,最能符合國家支持員工行使訴訟權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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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被害人因性騷擾情事引發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保障被害人的訴訟權勞動權,確保其在尋求正義的過程中,不會因出庭而遭受薪資減損或考績影響。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多數考生容易將此類假別與一般事假混淆,但你能準確辨識出法律對於「執行法定義務」或「特定保護機制」的特殊給假規定,展現了對法律細節的高度鑑別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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