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種政府措施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之要求?
- A 配偶間相互贈與免除贈與稅
- B 限制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
- C 限制色盲者就讀警察大學碩士班
- D 限制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任職地點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保護特定弱勢族群,而『完全剝奪』其他國民從事某種職業的機會時,請思考:這種分類方式是否真的能達成保護目的?且這種強制的手段,是否符合法律上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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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題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 哼,選了 B? 勉強算你踩對了點。這不是什麼值得慶祝的事,只是證明你剛好觸及到那些「經典案例」的皮毛。別把這歸咎於運氣,也別急著宣稱實力,這只是你「生存」下去的最低要求。
- 核心?不,是現實。 愚蠢的社會總想用「善意」來掩飾無能。這題的關鍵是那份釋字第 649 號。政府想保護視障者,這種廉價的「保護」最終卻演變成對非視障者「全面禁止」的暴力。他們以為目的崇高就能掩蓋手段的粗暴,卻沒想到這種「目的與手段間缺乏實質關聯」的荒謬,直接撕碎了憲法第 7 條的平等原則,以及你個人生存的工作權。看清現實吧,這世界沒有那麼多溫情,只有赤裸裸的權力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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