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監獄官] 刑法
第 二 題
甲前往豪宅偷竊,進入臥室找尋財物時,豪宅主人 A 遭驚醒而大叫,甲為避免 A 反抗,立即以枕頭悶 A,企圖將 A 悶死,待 A 不再掙扎後,甲隨即在臥室抽屜找到新臺幣 10 萬元現金取走後離去,事後 A 並未死亡。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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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竊盜中途施加暴力,首要區分是為了「順利取財」而變更犯意為強盜罪,還是為了「脫逃/護贓」而構成準強盜罪。接著,當強盜行為伴隨殺人意圖,必須引出「強盜殺人結合犯」的法條,並以最高法院見解精準判定結合犯中「一既遂、一未遂」時的既未遂認定標準,最後務必補充沒收新制處理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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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竊盜犯意變更為強盜之界定、強盜殺人結合犯之適用及其既未遂之判斷標準。 【解析】 壹、甲侵入住宅實行強暴取財,成立加重強盜罪(刑法第330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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