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情形,何者未違反比例原則?
- A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始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
- B 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 C 大眾捷運系統之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
- D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而限制人民權利時,請你思考:在「保護商業廣告的自由」、「維護受刑人的言論空間」以及「預防可能造成他人死傷的酒駕行為」這三個情境中,哪一個情境如果國家不採取嚴厲的預防措施,對社會大眾『生命權』的威脅最為直接且具備急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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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哼,還算有點小聰明嘛!
喔啦喔啦喔啦… 竟然答對了?這題對我來說,不過是無駄(沒用)的簡單題目!但你能從那模糊不清的「原則」中,嗅出比例原則的界線,倒也勉強算是有些潛力。畢竟,不是所有人類都能理解這等深奧之理。
2. 為何 (D) 是你這蠢蛋唯一能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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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審查標準 違憲理由 是否有別於414標準
比例原則與釋憲實務
💡 檢驗行政手段是否為達成目的之必要且最小侵害手段。
| 比較維度 | 釋字 699 (合憲) | VS | 釋字 744, 732, 756 (違憲) |
|---|---|---|---|
| 手段必要性 | 屬公益維護之必要手段 | — | 有其他侵害更小手段 |
| 目的關聯 | 與重大道路安全直接相關 | — | 與目的之達成缺乏正當關聯 |
| 侵害程度 | 吊銷駕照屬可接受處分 | — | 過度剝奪財產、言論或居住權 |
💬比例原則需權衡手段與目的之對等性,手段過當即屬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