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直轄市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長於直轄市議會定期開會時,有提出施政報告之義務
- B 直轄市議會因直轄市長、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召集臨時會
- C 直轄市議會小組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有關業務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 D 直轄市議員於臨時會開會時,有向直轄市長進行業務質詢之權,直轄市長應列席備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定期會』與『臨時會』在設立目的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如果每一種會議(包含臨時緊急會議)都必須進行全面性的業務質詢,對於行政機關的日常運作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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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沒蠢到家
- 基本常識驗收: 看來你勉強記住了。《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質詢權」這東西,就乖乖留到定期會再用。臨時會?那是處理緊急事務的,不是讓你來開「政見發表會」或「問政秀」的。要是每個臨時會都讓你大搞質詢,行政機關乾脆不要辦事了,是不是?這點基本的行政效率概念,恭喜你總算沒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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