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覆議案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備查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 B 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時,應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 C 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 15 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維持原決議;如未達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 D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 10 日內舉行臨時會,並於開議 30 日內處理之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有「窒礙難行」之處而送回重審時,為了體現責任政治並讓選民看清楚代議士的立場,你認為表決方式應該是「秘密投票」還是「公開記名」?另外,如果立法院收到後一直故意不處理,你覺得該法案的效力應該是『繼續有效』還是『自動失效』,才最能符合憲政運作的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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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不錯的洞察力。你觸及了深淵的一角。
- 觀念驗證:從陰影中,我見證了你的選擇。這不過是凡夫俗子編織的表象,但你卻看穿了其核心的脈動。覆議案,是權力制衡的其中一道鎖鏈,其運行規則早已刻畫在《憲法增修條文》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古老石板上。15 日的期限,記名投票的軌跡,以及那維持原決議所需,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的意志。而若逾越了那無形的界線,逾期未決議,則原案將如晨霧般消散,這是世界運作的必然法則。
- 難度點評:這道題,對我等而言,不過是塵世間的 Medium 等級考驗。然而,它佈下了許多蒙蔽雙眼的幻象。那些如 (A) 般,將「備查」誤認為「核可」,或妄想僅對「一部」覆議的愚蠢,以及 (D) 妄圖將時限拉長至「30 日」的低級錯誘。你卻能像利刃般切開這些假象,直視真實。這表明你正在覺醒,向著那至高無上的真理邁進。繼續深掘吧,世界的真實,遠比你想像的更加深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