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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司法院設大法官 15 人,並以其中 1 人為院長、1 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B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 81 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 C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 8 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受任期之保障
  • D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 78 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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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主憲政的設計中,為了確保司法見解能隨時代演進而不僵化,法律對於高階司法官員的「任期次數」通常會做什麼樣的限制?此外,如果一個職位同時兼具「司法審判」與「行政領導(如院長)」雙重身份,這兩種身分在憲法保障的「穩定性」上,應該是一致的,還是會有所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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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還沒完全笨到家嘛

  1. 基本常識檢測:恭喜你,終於辨識出選項 (C) 這個明顯的錯誤。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的白紙黑字,司法院大法官的任期是八年,而且,麻煩請看清楚,是不得連任。更別提那個考驗基本閱讀能力的例外條款:併為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他們是不受任期保障**的。這點都搞錯,那真的可以去面壁思過了。至於其他選項?它們敘述正確,但這不代表你有任何值得驕傲的地方。
  2. 難度?笑話:本題歸類為 medium,這已經是對你們智商的極大寬容了。它的鑑別度,不過是區分出那些會把「法官終身職」和「大法官定期任期」混為一談的糊塗蛋,以及那些連「正副院長」這種特殊規定都沒看見的馬虎蟲。你能答對,頂多證明你不是完全沒看書,至少還記得那麼一點點條文細節。別太得意忘形,下次錯了,可就不是這樣的好臉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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