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官聲請釋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
- B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特定法規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應直接拒絕適用,毋庸聲請司法院解釋
- C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提出客觀確信違憲之理由,聲請釋憲
- D 基於審級制度,僅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得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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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只有最高層級的法官才能對違憲法律提出質疑,那麼基層法院在面對可能違憲的法律時,是否還能即時保障人民的憲法權利?憲法作為國家最高規範,其效力應是由部分法官維護,還是所有第一線執行法律的法官都應肩負此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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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根據釋字第 371、572、590 號解釋,為了維護憲法的最高性,各級法院的法官(不限於最高法院)於審理案件時,若對所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確信,皆可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釋憲。這是法官作為憲法守護者的重要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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