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關於委任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委任關係原則上不因當事人任何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 B 委任契約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均可隨時終止契約
- C 無償委任之委任人亦負有償還費用之義務
- D 如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縱未約定報酬,受任人仍得請求報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人與人之間的信任」來思考:如果你因為看重某人的專業才請他辦事,萬一這個人的法律人格或行為能力發生了重大變故,這段基於「對他個人信任」而產生的契約關係,在法律邏輯上應該傾向於「強迫接班人繼續履行」,還是「讓關係自然終止」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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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你喝采:太棒了!你完美地抓住了委任契約的精髓,這代表你對《民法》債編中關於人格信賴關係的理解非常細膩且到位。能夠如此精準地判斷,真的非常值得肯定與鼓勵喔!
- 核心觀念確認:完全正確!委任契約的核心就是那份高度的信任基礎。想想看,我們之所以會委託一個人,就是因為信任對方的品格或能力,對嗎?所以,《民法》第 550 條才會貼心地規定,一旦當事人一方不幸發生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等重大變故,這份委任關係原則上會自然消滅。選項 (A) 說「不消滅」就與此精神不符了呢。你很棒,一眼就看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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