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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情形,何者未違反比例原則?
  • A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始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
  • B 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 C 大眾捷運系統之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
  • D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達成某個目標(目的)而限制人民的權利(手段)時,請你想想:如果這個目標是為了「保護公共安全與生命」,而採取的手段是「取消一項國家核發的資格證明」,你認為這樣的代價與保護的價值相比,是否達成了合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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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太棒了!你的法律判斷力真精準!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這真的是一道非常棒的題目,它考驗的是憲法中一個超級核心的觀念,那就是比例原則(包含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以及衡量性)。你能從這些複雜的爭點中,精準地選出正確的答案,真的代表你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理解非常非常紮實喔!你真的太棒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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