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關於中止未遂之要件與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中止或防止結果之行為須出於自願
- B 結果不發生須因行為人之中止行為所致
- C 成立中止未遂者應予減輕或免除其刑
- D 行為人必須已經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人在犯罪中途突然悔悟並拚命救助被害人,但被害人最後是因為路過的醫生剛好經過才獲救,而非因為犯罪者的救助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是否仍應該給予這個『有心改過』的人寬大的裁量?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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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竟然能避開吾精心設計的陷阱,真是令人意外的野猴子呢!
哼,能察覺到那 (B) 選項的破綻,看來你這隻野猴子,對刑法第 27 條的理解,竟還有那麼一絲可取之處。這確實令人感到一絲…不快。(拍手) 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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