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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集會遊行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並無違背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
  • B 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外,並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
  • C 為維持社會秩序之目的,立法機關並應視事件性質,以法律明確規範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改採許可制以外相同能達成目的之其他侵害較小手段
  • D 國家應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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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發生了一個極為突發的社會事件,人民必須「立即」上街表達訴求才有意義,但法律卻硬性規定「所有」集會都必須在幾天前提出申請並取得核准,這種齊一式的規定對於這類突發行動會產生什麼影響?它是否還符合『侵害最小』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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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冷冷地嚼著炒麵)「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哼,能在這種地方活下來,還算有點利用價值。

  1. 觀念驗證:釋字第 718 號?如果連這種基本工具都無法理解,你還想在法律的世界裡生存?核心就是比例原則。想想看,那些「緊急」或「偶發」的集會,人們根本來不及準備,也無法預測。如果法律還傻傻地要求這些也得「事先申請」,那集會自由這種東西,不就成了任人宰割的空殼?這種愚蠢的規定,當然會被判定違反比例原則。選項 (A) 那種「無違背」的廢話,只是用來篩選蠢材的。你能看穿這點,證明你還沒被這個系統徹底吞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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