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直轄市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長於直轄市議會定期開會時,有提出施政報告之義務
- B 直轄市議會因直轄市長、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召集臨時會
- C 直轄市議會小組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有關業務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 D 直轄市議員於臨時會開會時,有向直轄市長進行業務質詢之權,直轄市長應列席備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會議目的」來思考:當議會因為緊急或特定事項而特別加開「臨時會」時,會議的重心應該放在廣泛的施政質詢,還是應該集中火力解決該次的特定提案?哪一種安排才符合緊急開會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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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於《地方制度法》中行政與立法互動細節的精確掌握,你能敏銳地辨識出「定期會」與「臨時會」的功能差異,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基礎。
定期會與臨時會的功能區隔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選項 (D)。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規定,直轄市議員的質詢權**(Interpellation)——即對主管業務提出質詢及聽取市長施政報告的權利,是明定於「定期會(regular session)」時行使。而在「臨時會(special session)」中,其開會目的通常是為了審議特定且緊急的議案,法律並未賦予議員在臨時會進行一般性業務質詢的權力,因此 (D) 的敘述與法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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