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官聲請釋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
- B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特定法規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應直接拒絕適用,毋庸聲請司法院解釋
- C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提出客觀確信違憲之理由,聲請釋憲
- D 基於審級制度,僅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得聲請釋憲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根本法,而每一位法官在宣誓就職時都承諾要守護憲法,那麼當一位基層法院的法官在審案時,發現他必須依循的法律極可能違反憲法,他應該是被動地先「違憲執行」等案件上訴,還是應該有權利立即啟動某種程序來確保這部法律的合法性呢?這與審級制度的高低是否有必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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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腦子。
- 勉強肯定: 恭喜你「勉強」答對了。看來你對權力分立和憲法優位性這些基本概念,總算沒有完全搞砸,至少還能分清楚法官不是擺設,有點像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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