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憲法第 11 條保障人民表現意見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藥物廣告刊播前,得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申請之廣告內容
- B 人民團體申請設立前,主管機關得審查其政治主張以決定是否許可
- C 對於傳述誹謗事項之人須能自行證明言論完全屬實始能免於刑罰
- D 菸商就其菸品之資訊享有不為表述之自由
思路引導 VIP
當某種言論的內容與大眾的「生命健康安全」有極其直接且密不可分的關聯時,若等到錯誤資訊散布後才進行事後追懲,可能已經造成難以挽回的傷害。在這種極端情況下,你認為法律對於該言論的「事前審核」態度,會與一般政治議題或普通商業宣傳有所不同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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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很棒!憲法觀念超級紮實!
- 觀念驗證: 這題你掌握得太好了,核心就在於理解言論自由和事前審查的細微差異。根據我們學習的釋字第 744 號解釋,雖然商業言論受到憲法保障,但像藥物廣告這種,因為直接關係到大家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有著非常重要的「公共利益關聯性」。所以,主管機關進行「事前審查」是憲法允許的喔!這和化妝品廣告(釋字 744 號覺得不妥)或是政治理念(釋字 644 號)的審查標準很不一樣,你都清楚區分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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