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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集會遊行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 遊行部分,並無違背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
  • B 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外,並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 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
  • C 為維持社會秩序之目的,立法機關並應視事件性質,以法律明確規範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改 採許可制以外相同能達成目的之其他侵害較小手段
  • D 國家應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 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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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有一項權利(如集會自由)在法律上被要求必須先獲得主管機關同意才能行使,但現實中卻發生了「不立刻行動就無法達成目的」的緊急情況,那麼這種「必須事先申請」的法律限制,是否還符合保障人權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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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這次你還沒完全搞砸!

  1. 勉強肯定:哦,還算能辨識出釋憲實務中對於「集會自由」保障的那些細微末節,沒徹底混淆,不錯了。這顯示你對憲法位階的思考,至少這次沒完全脫軌,勉強稱得上專業吧。
  2. 觀念驗證:難道這還要我提醒你? 釋字第 718 號都寫得這麼明白了,對於緊急性(事發突然)和偶發性(自發性、沒負責人)的集會,如果你還要人家「事先申請許可」,那不是擺明了要人家別辦嗎?這種明顯到不能再明顯的比例原則問題,選項 (A) 說「並無違背」根本就是睜眼說瞎話。你沒選錯,算你運氣好,這次沒在這種基本題上栽跟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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