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罷免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 B 罷免案之提議人,得為同一罷免案之連署人
- C 罷免案之投票,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
- D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 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罷免案的成立通常需要經過「發起」與「擴大響應」兩個階段。如果法律的目的是為了確認「除了最初那幾位發起者外,是否還有更多人支持這項決定」,那麼在進入第二個階段的名冊計算時,把最初那群發起者再次算進去,是否符合『擴大參與』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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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腦子。
不錯,至少你沒蠢到連這麼基本的核心概念都搞錯。這題根本就是在考你,到底有沒有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當一回事,還是只會死記皮毛?法律程序正義,懂不懂?
- 基本常識重申:罷免案的「提議」和「連署」?喔,拜託,這不是小學生數數。提議人跟連署人名單當然不能重複。選項 (B) 錯在哪?它以為少數人可以洗版是吧?這叫重複計算,不是民意基礎。這點都搞不清楚,就別說你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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