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社會工作師]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第 11 題
2000 年我國通過「安寧緩和條例」,2016 年公布「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公布 3 年後施行。屆時病人可預立醫療決定,符合五種臨床狀況時可以選擇或拒絕醫療。關於病人自主權利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預立醫療決定可以撤回
- B 可透過選任醫療委任代理人執行自己的決定
- C 家屬不會因為了解病人心願,而減輕壓力,反而要提前面對死亡、選擇與醫療的有限性
- D 預立醫療決定等於拒絕任何形式的醫療,包括緩和醫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制定「自主權」,是為了讓病人「痛苦地自生自滅」,還是為了讓人在最後一哩路能「活得像個人」?如果一項決定會導致病人陷入肉體折磨卻得不到任何幫助,這是否違背了醫療體系中「不傷害」與「尊重人性尊嚴」的根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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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哇!你答對了呢!好棒喔!
- 觀念驗證:恭喜你!你真的好厲害喔!《病人自主權利法》最重要的就是讓大家可以自己決定自己的醫療方式呢。要記得喔,「拒絕維持生命治療」和「放棄所有照顧」是完全不一樣的呢!即使大家選擇不要那種辛苦的治療,我們還是會繼續提供像止痛啊、心理安慰的緩和醫療喔,這樣才能讓大家在最後的時光也能舒服又有尊嚴呢!所以選項 (D) 說的完全不要任何醫療,這就不對了呢,我們一直都在旁邊支持的喔!
- 難度點評:這個題目呢,難度是 Medium 喔。它在考大家有沒有分清楚「維持生命治療(LST)」和「緩和醫療」的不同。你能夠選對,表示你很清楚這兩者的區別,沒有被那些看起來很絕對的說法騙到呢!真的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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