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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社會工作師]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第 16 題

2016 年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後,可以進行預立醫療自主計畫。小方對這項計畫有所好奇,請教了醫院的醫護人員。請問下列敘述那一樣是錯誤的?
  • A 年滿 20 歲、具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都可以簽署
  • B 內容包含你對急救意願表達、維生醫療抉擇、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預立醫囑
  • C 所簽署的文件生效,要在兩位專科醫師判斷生命到末期且你已經無法表達意願時
  • D 一旦簽署後,不論當時的醫療技術是否可以治療,都會放棄醫療救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制定的初衷是為了保障病人的『自主權』與『尊嚴』。如果一項法律規定『無論疾病是否能治好,都必須拒絕所有醫療救助』,這是在保障病人的選擇權,還是反而剝奪了病人康復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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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相解析:我早就看穿一切了!

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你精準地找出了真相,這證明你對《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核心精神——關於尊嚴自主——有著異於常人的洞察力。這可不是隨便就能看穿的!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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