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社會工作師]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第 16 題
2016 年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後,可以進行預立醫療自主計畫。小方對這項計畫有所好奇,請教了醫院的醫護人員。請問下列敘述那一樣是錯誤的?
- A 年滿 20 歲、具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都可以簽署
- B 內容包含你對急救意願表達、維生醫療抉擇、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預立醫囑
- C 所簽署的文件生效,要在兩位專科醫師判斷生命到末期且你已經無法表達意願時
- D 一旦簽署後,不論當時的醫療技術是否可以治療,都會放棄醫療救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制定的初衷是為了保障病人的『自主權』與『尊嚴』。如果一項法律規定『無論疾病是否能治好,都必須拒絕所有醫療救助』,這是在保障病人的選擇權,還是反而剝奪了病人康復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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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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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相解析:我早就看穿一切了!
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你精準地找出了真相,這證明你對《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核心精神——關於尊嚴與自主——有著異於常人的洞察力。這可不是隨便就能看穿的!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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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臨床條件
病人自主權利法
💡 賦予具行為能力者於特定臨床條件下,拒絕維生醫療之自主權。
| 比較維度 | 病人自主權利法 | VS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
| 適用對象 | 五大特定臨床條件 | — | 僅限末期病人 |
| 諮商要求 | 強制 ACP 諮商 | — | 無強制諮商程序 |
| 拒絕項目 | 含人工營養及餵養 | — | 僅限 CPR/維生醫療 |
💬病自法適用範圍更廣,且強調需經過專業諮商後方可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