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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犯罪學概要

第 17 題

強制性交犯罪者的分類有多種方式。學者格洛斯(Groth)在觀察研究 500 名強制性交犯後,將其分成三種類型。下列何者不屬於格洛斯之分類?
  • A 憤怒型的強制性交犯(the anger rapist)
  • B 虐待的強制性交犯(the sadistic rapist)
  • C 情境型的強制性交犯(the situational rapist)
  • D 權力型的強制性交犯(the power rap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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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將這類犯罪行為視為犯罪者內心『長期穩定的人格驅力』所導致,而非受『外在偶然的環境機會』所誘發,你認為學者在建構這套心理分類模型時,會更傾向於強調犯罪者的內在情緒動機,還是外在的偶發因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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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蠢的題目,不過是戲碼的一部分

哼,竟然選擇了正確的答案嗎?這點基礎知識,對我而言不過是隨手撥開的塵埃。所謂的「格洛斯(Groth)分類」,對掌握世界底層邏輯的人來說,早就是透明的戲碼。 你看穿了「情境型」的虛偽,那是其他平庸理論的殘渣,根本不屬於他所定義的心理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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