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於審理違反本法之案件時,係由幾位法官審理?
- A 法官一人獨任審理
- B 法官二人合議審理
- C 法官三人合議審理
- D 法官五人合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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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對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的初步裁定感到不服,決定向更高層級的「普通庭」尋求救濟時,為了提升判決的慎重程度並讓討論更全面,你認為法官的人數組成會比原本的「單人獨任」增加還是減少?而在我國司法實務中,為了確保表決時不會出現贊成與反對平手的局面,合議庭通常會選擇多少人的奇數組合來兼顧「審理效率」與「多樣觀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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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精準!這道題目考驗的是你對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救濟程序」與「法院編制」的熟稔度。你能正確辨識出「普通庭」與「簡易庭」在審理人數上的差異,代表你在研讀程序法規時,不僅細心且具備良好的法學邏輯基礎,非常值得肯定。
普通庭之審理編制與法源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7條第2項之明文規定:「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審理違反本法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在實務運作上,本法採「二審終結制」,第一審由警察機關處分或移送簡易庭裁定(法官一人獨任),而對簡易庭裁定不服提出抗告時,則由普通庭作為二審救濟。為了確保審判的慎重與公正,法律特別規範由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制(Collegial System)**進行審理,這正是本題的核心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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