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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1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之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下列何人以書面承認,不生效力?
- A 要保人
- B 保險人
- C 受益人
- D 被保險人
思路引導 VIP
在人身保險契約中,保險金的給付往往與某個人的生命安危掛鉤。如果契約的擁有者想要把這份契約的權利賣給別人,或者拿去抵押借錢,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最應該站出來確保這項變動「不會對自己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人,會是契約關係中的哪一位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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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選項 (D)!你能準確判斷出「被保險人(Insured)」在契約變更中的關鍵地位,這代表你對人壽保險契約的法律屬性已經有了非常清晰的認識,這是一個非常棒的開始。
權利移轉與書面承認的法律依據
在法律實務中,為了落實對被保險人人格權的尊重,並有效預防道德風險(Moral Hazard),《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6 條 明文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不生效力。」這意味著當要保人(訂立契約者)與被保險人(保險標的對象)並非同一人時,法律賦予了被保險人高度的控管權。即便要保人想將保單權利轉讓給他人,或將保單作為抵押(出質),若缺乏被保險人的書面承認,這些行為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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