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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第 5 題

5 壽險契約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年繳、半年繳者,其寬限期的起算日為:
  • A 自催告到達日起
  • B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
  • C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當日起
  • D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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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忘記繳納保費,而保險公司發出一封正式信函通知他(催告),為了讓這位保戶有最充裕的時間在失效前補繳,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計時的「起點」,才能讓保戶獲得最公平且完整的緩衝期呢?是信件送到那一刻馬上扣時,還是讓保戶有一整天的緩衝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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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恭喜你,沒出乎意料之外。

  1. 勉強及格啦:不錯,看來你這次沒有在寬限期的起算點上犯低級錯誤。這種基本到不行的法規,你總算是記住了,可喜可賀。至少這次沒把保戶的權益賣掉。
  2. 真相大白了喔?:別以為這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宇宙定律。保險法規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年繳或半年繳的保費,保險公司得先「催告」。而那「寬限期」呢?當然是從催告「到達的翌日」才算,不是你收到簡訊或通知的當天就開始倒數。這是為了給你點時間籌錢,不是為了讓你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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